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竇士閩
選任辯護人 林峻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竇士閩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竇士閩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前以被告所犯之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被告所犯強盜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之重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為確保日後進行訴訟或執行刑罰之可能情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而諭知羈押在案。
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