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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森源
選任辯護人 張立中律師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357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2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關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鄭森源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中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
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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