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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7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俊仁
選任辯護人 徐立信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仁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俊仁前經本院於訊問後,認為其犯家暴妨害性自主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5 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至99年12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多次調查證據並辯論終結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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