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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2681號
即 被 告 胡顥騵
選任辯護人 黃青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顥騵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月4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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