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立農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黃勝文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誤載「選任辯護人李進成律師、黃勝文律師」,應予刪除,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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