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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海煌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海煌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海煌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8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99年12月3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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