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武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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