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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思翰
選任辯護人 唐迪華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翰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思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17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名,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顯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本案尚未確定,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得以代替,其等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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