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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光明
選任辯護人 張智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光明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光明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 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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