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3444,2010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國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錦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鈴玉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育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17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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