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601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閔師謙
選任辯護人 胡坤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閔師謙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閔師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1月12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