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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0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正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鄭正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7 月28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0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9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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