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272號
上 訴 人
即自訴人 許翼權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被告吳奇擇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自字第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於法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