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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4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3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部分撤銷。
丙○○幫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明知非本人而蒐集他人所持用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信用卡背面之3碼授權碼等資料,顯係欲將該等資料供作為非法使用;
丙○○竟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先於民國95年10月間,以帳號「show_time1339」在「KIJIJI」及「光華螞蟻市場」等網站,刊登大量徵求加油站員工訊息之廣告,以招攬不特定人從事抄錄不特定顧客所持用信用卡之卡號、有效日期及背面之3碼授權碼等資料;
嗣任職於全國加油站撫遠站(址設臺北市○○區○○路99號)之游偉豪(原審判決後,未上訴,而確定)見丙○○所刊登之上開廣告,即與丙○○聯絡,二人即約定丙○○以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00元作為代價,由游偉豪自95年12月25日起開始利用不特定顧客添加汽油時,以客戶交付予刷卡消費短暫持有信用卡之機會,將不特定顧客之信用卡卡號共16碼、有效日期及背面3碼授權碼記住,俟回家後輸入電腦,以此方式蒐集該加油站以刷卡方式消費顧客之信用卡相關資料,再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交付予丙○○,前後約交付五、六十筆信用卡資料予丙○○;
丙○○再將上開信用卡資料以每筆500元之代價,以網路通訊之傳送方式交付予詳細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顏」之人,再由「小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中國某處以電腦設備上網,向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在網站上購買不詳商品,並表示欲以信用卡付款,而未經真正持卡人之授權即擅自填寫如附表所示之信用卡資料,以表示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同意以其信用卡給付貨款,而偽造完成具有證明購買商品及同意以信用卡付款等用意之準私文書(即網路購物單)後,分別將之上傳至如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遠端購物網站而加以行使,使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誤認為係真正持卡人所為,而供如附表編號4號所示特約商店認證信用卡是否真正之用(並未向銀行請款),以及使如附表編號1至3號、10號、15至16號、19至71號所示之特約商店購物網站承辦人陷於錯誤,誤認「小顏」有付款購買商品之意思且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同意以其信用卡刷卡付款,乃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3號、10號、15至16號、19至71號所示價值之不詳商品寄送至「小顏」指定之處所,另如附表編號5至9號,雖顯示交易成功,然特約商店因不詳原因未出貨;
又附表編號11至14號、17至18號所示之網路交易,則因不詳原因而交易失敗,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持卡人、特約商店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商業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北富邦銀行)、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信用卡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等發卡機構。
嗣丙○○於96年6月21日下午3時3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中和市○○路31號3樓居處查獲,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富邦銀行、庚○○、己○○、丑○○、辛○○、戊○○、丁○○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事實之認定及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分據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1至21頁、第104至107頁、原審卷㈠第29頁反面、卷㈡第162頁反面、本院99年3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99年3月18日審判筆錄),核與同案被告游偉豪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中供述之情節(見偵卷第6至10頁、第94至96頁、原審卷㈠第29頁反面、卷㈡第162頁反面)相符,並與告訴代理人子○○於警詢及偵查指訴(見偵卷第34至37頁、第93至93-1頁)、證人即告訴人丁○○、戊○○、辛○○、丑○○、己○○、庚○○於警詢時指訴之受害情節(見偵卷第49至51頁、第53至55頁、第57至59頁、第61至63頁、第75至77頁、第79至81頁),及證人即被害人癸○○、壬○○、乙○○於警詢指述(見偵卷第65至67頁、第69至71頁、第83至85頁)之情節均大致相符,復有臺北富邦銀行全國撫遠站外流卡號損失一覽表、臺北富邦銀行全國撫遠站外流卡戶基本資料一覽、全國加油站撫遠站資料外流損失一覽、臺北富邦銀行中心信用卡作業系統特店資料維護各1紙、全國加油站撫遠站員工班表1份、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1紙、臺北富邦銀行持卡人爭議交易聲明書1紙、上海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97年11月7日上卡字第0970000142號函文及所檢送之信用卡授權交易明細各1紙、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總處97年11月19日97北富消金風控字第1215號函文1紙、永豐信用卡公司98年3月21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098)字第00544號函文1紙、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3月23日藍字第2009032301號、98年6月19日藍字第2009061901號函文各1紙、臺北富邦銀行消金風險控管部98年4月22日(98)北富消金風控字第0363號函文1紙、中國信託銀行陳報狀1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6紙等件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8至48頁、第73至74頁、本院卷㈡第52至53頁、第56頁、第88至90頁、第92至94頁、第96至98頁、第100頁、第102頁、第133至135頁)。
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被告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部分:按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查上述網路訂購單,係以電腦設備上網填寫與購買商品相關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商品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以文書論。
核被告本案提供不特定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3碼授權碼予「小顏」使「小顏」為如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網路訂購單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之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又被告幫助「小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行使偽造網路購物單之詐術向如附表編號1至3號、10號、15至16號、19至71號所示之特約商店盜刷金額得逞,均係犯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
又被告幫助「小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向如附表編號11至14號、17至18號所示之刷卡特約商店,欲騙取各該編號所示之盜刷金額,惟因交易失敗,並未得逞,及附表編號5至9號雖顯示交易成功,然特約商店因不詳原因未出貨,核其此部分所為均係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未遂罪。
「小顏」於收受被告所提供之不特定人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3碼授權碼後,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其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分別均為連續犯。
被告本案一個幫助行為,幫助「小顏」連續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既、未遂等罪,應從一重以幫助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所為,尚涉犯刑法第339條之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不法取得財產罪嫌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罪嫌,然查,本案「小顏」係以冒用如附表所示持卡人名義偽造網路購物單之私文書之方式詐取財物,故其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並未非屬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亦未以此方式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之行為,自難謂與刑法第339條之3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不法取得財產罪嫌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且此部分法條適用問題,業經原審蒞庭檢察官稱係贅引起訴法條,本院自無庸贅述被告是否另構成上開罪名,附此陳明。
三、對原審判決之評價: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予論科,固非無見。
惟查,如事實欄所示,被告本案僅純係提供「小顏」不特人之信用信用卡卡號、有效日期及3碼授權碼,供「小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罪之用,被告並未參與「小顏」就附表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之任何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事前、事中就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等犯行部分與「小顏」有何意思之聯絡,於事後有何分得任何不法之利益,遽認被告與「小顏」成立共同正犯,尚有未洽;
另本案被告僅有一個幫助行為,原審竟依「小顏」所犯之行為罪數,論被告相同之罪數,亦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有理由。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本案被告部分撤銷。
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於90年12月18日確定,嗣因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之品行,其正值壯年,身體健全並無殘疾,竟不思向上,為牟己利,而以將抄錄他人之信用卡卡號交付「小顏」使用之方式侵害如附表所示持卡人、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權益,兼酌被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雖本案被害人人數多,惟各筆被盜刷信用卡之金額非鉅,且被告業已賠償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之損失(除附表編號13、20號、51號、60至61號特約商店分別在大陸地區及新加坡,無法知悉特店正確名稱及詳細地址,及附表編號19號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未請求賠償外),亦有存證信函及匯票影本等件在卷足憑,犯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又查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亦如主文所示。
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於98年1月21日修正,且於98年9月1日施行,增列第41條第2項至第8項,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並無改變,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綽號「小顏」之人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犯行一覽表:┌──┬────┬───┬───┬─────┬─────────┬────┬─────┐
│編號│盜刷時間│被盜刷│被盜刷│被盜刷信用│刷卡特約商店 │盜刷金額│是否得手 │
│ │ │信用卡│信用卡│卡卡號 │ │(新臺幣│ │
│ │ │發卡行│持卡人│ │ │) │ │
├──┼────┼───┼───┼─────┼─────────┼────┼─────┤
│1 │96/1/14 │上海商│己○○│0000000000│www joyo com Capin│1,770元 │交易成功 │
│ │0:16 │業儲蓄│ │004781 │fo CN │ │ │
├──┼────┤銀行 │ │ ├─────────┼────┼─────┤
│2 │96/1/14 │ │ │ │www joyo com Capin│915元 │交易成功 │
│ │0:20 │ │ │ │fo CN │ │ │
├──┼────┤ │ │ ├─────────┼────┼─────┤
│3 │96/1/14 │ │ │ │www joyo com Capin│876元 │交易成功 │
│ │0:37 │ │ │ │fo CN │ │ │
├──┼────┤ │ │ ├─────────┼────┼─────┤
│4 │96/1/14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1元 │特約商店認│
│ │12:21 │ │ │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證用,未向│
│ │ │ │ │ │ │ │銀行請款 │
├──┼────┤ │ │ ├─────────┼────┼─────┤
│5 │96/1/14 │ │ │ │網勁科技公司 │6,090元 │交易成功,│
│ │19:18 │ │ │ │ │ │但未出貨 │
├──┼────┤ │ │ ├─────────┼────┼─────┤
│6 │96/1/14 │ │ │ │網勁科技公司 │11,580元│交易成功,│
│ │19:32 │ │ │ │ │ │但未出貨 │
├──┼────┤ │ │ ├─────────┼────┼─────┤
│7 │96/1/14 │ │ │ │網勁科技公司 │15,720元│交易成功,│
│ │20:47 │ │ │ │ │ │但未出貨 │
├──┼────┤ │ │ ├─────────┼────┼─────┤
│8 │96/1/14 │ │ │ │網勁科技公司 │25,610元│交易成功,│
│ │21:27 │ │ │ │ │ │但未出貨 │
├──┼────┤ │ │ ├─────────┼────┼─────┤
│9 │96/1/14 │ │ │ │網勁科技公司 │31,590元│交易成功,│
│ │22:6 │ │ │ │ │ │但未出貨 │
├──┼────┤ │ │ ├─────────┼────┼─────┤
│10 │96/1/15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100元 │交易成功 │
│ │13:12 │ │ │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 │ │ ├─────────┼────┼─────┤
│11 │96/1/15 │ │ │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6,210元 │交易失敗 │
│ │21:54 │ │ │ │ │ │ │
├──┼────┤ │ │ ├─────────┼────┼─────┤
│12 │96/1/15 │ │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2,230元 │交易失敗 │
│ │22:31 │ │ │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 │ │ ├─────────┼────┼─────┤
│13 │96/1/16 │ │ │ │www joyo com Capin│2,097元 │交易失敗 │
│ │13:39 │ │ │ │fo CN │ │ │
├──┼────┤ │ │ ├─────────┼────┼─────┤
│14 │96/1/18 │ │ │ │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6,210元 │交易失敗 │
│ │0:3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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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6/1/27 │臺北富│庚○○│0000000000│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0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338007 │家基金會 │ │ │
├──┼────┤ │ │ ├─────────┼────┼─────┤
│16 │96/1/27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
│17 │96/1/27 │臺北富│辛○○│0000000000│雷爵資訊 │0元 │交易失敗 │
│ │ │邦銀行│ │068809 │ │ │ │
├──┼────┼───┼───┼─────┼─────────┼────┼─────┤
│18 │96/1/27 │臺北富│錢文玲│0000000000│雷爵資訊 │0元 │交易失敗 │
│ │ │邦銀行│ │29880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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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96/2/26 │永豐商│乙○○│0000000000│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136元 │交易成功 │
│ │ │業銀行│ │756601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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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6/3/13 │中國信│丁○○│0000000000│PAYPAL MODERNSOLUT│456元 │交易成功 │
│ │ │託商業│ │013047 │ │ │ │
├──┼────┤銀行 │ │ ├─────────┼────┼─────┤
│21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2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3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4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5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6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7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8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29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0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1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2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3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4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5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6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7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8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39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0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1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2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3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4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5 │96/3/14 │ │ │ │和信超媒體股份有限│72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公司 │ │ │
├──┼────┤ │ │ ├─────────┼────┼─────┤
│46 │96/3/14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5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 │ │ ├─────────┼────┼─────┤
│47 │96/3/14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 │ │ ├─────────┼────┼─────┤
│48 │96/3/14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 │ │ ├─────────┼────┼─────┤
│49 │96/3/14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
│50 │96/3/15 │臺北富│丑○○│0000000000│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719404 │家基金會 │ │ │
├──┼────┤ │ │ ├─────────┼────┼─────┤
│51 │96/3/15 │ │ │ │PP 4880 EXPUSE │32元 │交易成功 │
│ │ │ │ │ │ │ │ │
├──┼────┼───┼───┼─────┼─────────┼────┼─────┤
│52 │96/3/15 │臺北富│甲○○│0000000000│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699209 │家基金會 │ │ │
├──┼────┤ │ │ ├─────────┼────┼─────┤
│53 │96/3/15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 │ │ ├─────────┼────┼─────┤
│54 │96/3/15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 │ │ ├─────────┼────┼─────┤
│55 │96/3/15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5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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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6/3/11 │臺北富│壬○○│0000000000│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006801 │家基金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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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96/3/11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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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96/3/11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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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6/3/11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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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6/3/11 │ │ │ │PP 4880 EXPUSE │32元 │交易成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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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96/3/11 │ │ │ │PP 4880 EXPUSE │64元 │交易成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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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96/3/12 │ │ │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1,245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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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96/3/12 │ │ │ │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1,245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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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6/3/12 │ │ │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2,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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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96/3/12 │ │ │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2,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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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96/3/12 │ │ │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2,0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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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96/3/13 │臺北富│癸○○│0000000000│SO-NET網路交易 │1,795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07440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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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96/3/15 │臺北富│戊○○│0000000000│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0元 │交易成功 │
│ │ │邦銀行│ │149006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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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96/3/15 │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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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96/3/15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5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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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96/3/15 │ │ │ │財團法人流浪動物之│100元 │交易成功 │
│ │ │ │ │ │家基金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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