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514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62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12月15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查(原審卷第49頁),茲竟遲至同年月28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所蓋臺灣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日期戳可憑,已逾10日法定上訴期間。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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