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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8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90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0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
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上述違法、不當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書理由略以:其雖於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傳送給告訴人乙○○屬實;
然其乃因告訴人與其原為男女朋友,因告訴人不告而別,令其甚為錯愕及難過,且因告訴人帶同被告至伊住處,主動故意示知本案標有「限」字樣的光碟,被告方知有該光碟資料,被告寄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或郵件予告訴人,無非要挽回告訴人,實非恐嚇,退而言之告訴人與被告至今猶與被告在同一公司任職,告訴人並未此事件而離職或因畏懼而不敢上班,衡情被告上開所為並未讓告訴人喪失日常生活的安全感;
原審未經詳察,遽論被告應成立恐嚇罪云云,應有違誤。
再者,被告素無犯罪前科紀錄,已坦承犯行,本案之所為所生之危害甚輕,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斟酌被告犯後態度尚可,暨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撤銷原審判決,改諭知被告無罪或減輕其刑之判決云云。
三、原判決認定: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原係男女朋友,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路66巷8 號10樓之房屋,嗣因甲○○不滿乙○○欲與其分手,竟基於無故取得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3 日凌晨0時多許,在上開房屋乙○○所分租之房間內,將儲存於乙○○所有光碟內之電磁紀錄(內有乙○○裸露身體部位之數位圖檔),予以重製並儲存至甲○○個人之電腦硬碟內,以此方式無故取得上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乙○○。
甲○○另基於恐嚇之故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乙○○恫嚇如附表所示之言語,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經訊據被告甲○○對於前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內容相符(見偵字卷第14、15、41頁),並有附表所示電子郵件列印資料、附表所示簡訊翻拍照片、告訴人裸照4 張(見偵字卷第117 頁)及被告部落格相簿之列印資料(見偵字卷第78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自97年11月7 日至同年月10日,多次發送簡訊與電子郵件恐嚇告訴人,所為時間密接,且侵害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被告所犯上開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人雖未就被告發送附表編號9 、10所示簡訊之恐嚇犯行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起訴部分成立接續犯,係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感情生波,不思以理性方法尋求解決,卻憤而自告訴人之光碟內重製含告訴人裸照之電磁紀錄,並多次發送附表所示簡訊與電子郵件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恐懼,手段應予非難,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與告訴人間因和解金額差距過大,致迄今未能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29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分別就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3 月,恐嚇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 月,均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經核原審已詳敘認定事實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被告上揭上訴理由,關於否認有何恐嚇犯行部分,核與其於原審坦承犯行,有所齟齬,且並未具體指述原審有何認事用法之違誤。
上訴意旨另指稱原審量刑過重部分,經查原審於量刑時就認定被告犯罪之理由及過程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在案,核無認事用法之違誤,或量刑刑度有何違法或不當情事。
且查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 款 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
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
四、綜上,被告上訴意旨空言否認恐嚇罪,另徒憑己意指摘原審對其量刑過重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事項,究竟有何違法或不當之具體情形。
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提之上訴,皆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均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詹駿鴻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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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恐嚇方式 │主旨及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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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年11月7 │以甲○○使用之│主旨:光碟@@? │見偵字卷│
│ │日3時35 分│電子郵件信箱 │內容:親愛的,如果我記得沒錯│第17頁正│
│ │6 秒 │[email protected]│,妳之前好像有跟我說過有一張│面 │
│ │ │et.net發送電子│上面寫限的光碟,我好想妳,妳│ │
│ │ │郵件至乙○○使│就這樣跑掉不回來,我只好看著│ │
│ │ │用之shyuan911@│照片想妳了....不知道妳拿走了│ │
│ │ │hotmail.com 電│沒?妳東西我都不敢亂動,妳又│ │
│ │ │子郵件信箱 │不出面,乾脆假日我沒事來找找│ │
│ │ │ │看好了,還是妳要跟我約個時間│ │
│ │ │ │自己親自來找找順便帶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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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年11月9 │以甲○○使用之│主旨:妳居然跟我玩心機 │見偵字卷│
│ │日13時47分│電子郵件信箱 │內容:妳居然跟我用心機,騙我│第16頁正│
│ │18秒 │[email protected]│要跟我說話,然後帶姊姊來還找│面 │
│ │ │et.net發送電子│了搬家公司!妳真的太讓我失望│ │
│ │ │郵件至乙○○使│了!我一直還傻傻的以為妳真的│ │
│ │ │用之shyuan911@│願意跟我好好說明一切原由了!│ │
│ │ │hotmail.com 電│最後還跟我說有空約妳吃飯,妳│ │
│ │ │子郵件信箱 │根本連電話都不接,也不回,我│ │
│ │ │ │約鬼吃飯?我說過,妳怎麼對我│ │
│ │ │ │,我就會怎麼對妳,要玩心機妳│ │
│ │ │ │真的還太嫩了!我這次不會再心│ │
│ │ │ │軟了,妳欺人太甚了!只要今天│ │
│ │ │ │妳沒有出現!照片!我保證王如│ │
│ │ │ │江會收到整套!要怎麼做,妳自│ │
│ │ │ │己看著辦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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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主旨:要怎麼做,妳自己想想吧│見偵字卷│
│ │日20時9 分│電子郵件信箱 │... │第16頁背│
│ │42 秒 │[email protected]│內容:妳自己很清楚,妳虧欠我│面 │
│ │ │et.net發送電子│的越來越多了,我為妳瘦了多少│ │
│ │ │郵件至乙○○使│妳看到了嗎?到最後,妳還是沒│ │
│ │ │用之shyuan911@│對我把所有事情攤開說清楚,還│ │
│ │ │hotmail.com 電│是用騙的來搬走了東西,所以,│ │
│ │ │子郵件信箱 │這是我最後一次對妳的尊重了,│ │
│ │ │ │如果妳再不出面,我就會把那張│ │
│ │ │ │" 限"的光碟內容全部公開,第1│ │
│ │ │ │個就是給王如江,然後妳所有的│ │
│ │ │ │朋友,同事,家人....我已經把│ │
│ │ │ │醜話都說前頭了,也說的很清楚│ │
│ │ │ │了,妳家地址跟王如江的地址我│ │
│ │ │ │都有,妳遠傳的卡在我這,我一│ │
│ │ │ │直以為妳收走了,要怎麼做看妳│ │
│ │ │ │自己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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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主旨:要怎麼做,妳自己想想吧│見偵字卷│
│ │日20時9 分│電子郵件信箱 │... │第17頁背│
│ │50 秒 │versace88888@ │內容:妳自己很清楚,妳虧欠我│面 │
│ │ │hotmail.com 發│的越來越多了,我為妳瘦了多少│ │
│ │ │送電子郵件至陳│妳看到了嗎?到最後,妳還是沒│ │
│ │ │銳釩使用之shyu│對我把所有事情攤開說清楚,還│ │
│ │ │an9111@ hotmai│是用騙的來搬走了東西,所以,│ │
│ │ │l.com電子郵件 │這是我最後一次對妳的尊重了,│ │
│ │ │信箱 │如果妳再不出面,我就會把那張│ │
│ │ │ │" 限"的光碟內容全部公開,第1│ │
│ │ │ │個就是給王如江,然後妳所有的│ │
│ │ │ │朋友,同事,家人... 我已經把│ │
│ │ │ │醜話都說前頭了,也說的很清楚│ │
│ │ │ │了,妳家地址跟王如江的地址我│ │
│ │ │ │都有,妳遠傳的卡在我這,我一│ │
│ │ │ │直以為妳收走了,要怎麼做看妳│ │
│ │ │ │自己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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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年11月7 │以甲○○使用之│親愛的,妳跑了之後,妳的東西│見偵字卷│
│ │日12時58分│0000000000 號 │我都不敢亂動,但是我突然想起│第26、27│
│ │ │行動電話,發送│,妳跟我提過關於一張上面有寫│頁 │
│ │ │簡訊至乙○○使│" 限" 的光碟,不知道妳拿走了│ │
│ │ │用之行動電話 │沒?假日沒事乾脆我來找看看好│ │
│ │ │ │了,因為我好想妳,妳又跑掉不│ │
│ │ │ │出現,只好看妳的照片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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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年11月7 │以甲○○使用之│反正妳也不在乎無所謂嘛,今天│見偵字卷│
│ │日15時14分│0000000000 號 │忙完我就會找看看那張" 限" 光│第29、30│
│ │ │行動電話,發送│碟,如果我運氣好妳沒帶走,我│頁 │
│ │ │簡訊至乙○○使│先看看內容,如果還不錯,我會│ │
│ │ │用之行動電話 │先跟妳的王如江分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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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所以妳決定不理囉?那張光碟那│見偵字卷│
│ │日13時26分│0000000000 號 │些" 限" 的照片也就可以對外發│第18頁 │
│ │(起訴書誤│行動電話,發送│佈了喔?妳考慮清楚哦。 │ │
│ │載為13時9 │簡訊至乙○○使│ │ │
│ │分42秒) │用之行動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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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妳自己很清楚,妳虧欠我越來越│見偵字卷│
│ │日20時19分│0000000000 號 │多了,我瘦了多少妳看到了嗎?│第19至22│
│ │ │行動電話,發送│到最後,妳還是沒有跟我把所有│頁 │
│ │ │簡訊至乙○○使│事攤開說清楚,還是用騙的來搬│ │
│ │ │用之行動電話 │走了東西,這是我最後一次對妳│ │
│ │ │ │的尊重,妳開機就會收到這封訊│ │
│ │ │ │息,妳收到我就會知道,當妳收│ │
│ │ │ │到這封訊息再不出面,我就會把│ │
│ │ │ │那張" 限" 的光碟內容全部公開│ │
│ │ │ │,第一個就是給王如江,然後妳│ │
│ │ │ │所有的朋友,同事,家人... 我│ │
│ │ │ │把醜話說前頭也說清楚了,妳家│ │
│ │ │ │地址跟王如江的地址我都有,妳│ │
│ │ │ │遠傳的卡在我這,我一直以為妳│ │
│ │ │ │早就收走了,要怎麼做看妳自己│ │
│ │ │ │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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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我現在只有存在電腦裡面,因為│見偵字卷│
│ │日21時27分│0000000000 號 │妳運氣好,我燒錄機是壞的,妳│第24、25│
│ │ │行動電話,發送│繼續這樣不理,我會盡快去買一│頁 │
│ │ │簡訊至乙○○使│台的。 │ │
│ │ │用之行動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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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年11月10│以甲○○使用之│好好考慮吧,我已經沒有耐性了│見偵字卷│
│ │日22時2 分│0000000000 號 │,我說過,只要妳要找我,任何│第22、23│
│ │ │行動電話,發送│時間都可以,建議妳先去信箱收│頁 │
│ │ │簡訊至乙○○使│信吧。 │ │
│ │ │用之行動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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