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顏瑞成 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王松淵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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