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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閔州
選任辯護人 楊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閔州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閔州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係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法定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判之進行,而裁定自民國99年2月6日起羈押被告,復經本院先後3次裁定羈押,並自同年11月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至100年1月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加重強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上重更㈠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足見被告確係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被告所涉加重強盜罪,既遭本院判處前揭之刑,尚未確定,其為妨礙審判程序進行及規避將來確定後刑罰執行之可能性遽增。
況被告始終矢口否認有與同案被告洪睿志、余順明共犯加重強盜罪之犯行,參以被告於大陸地區娶妻生子,其係在福建省金門縣欲搭乘渡輪至廈門,於出境時為警查獲等情,顯有具體之事實,足認被告有規避刑事審判及將來刑之執行而有以各種方式逃往大陸地區滯留不歸之虞。
從而,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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