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上訴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志揚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178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