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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綏泰
被 告 余義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34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9年度交上易字第340號),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7日審理,業於同日上午10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開庭錄音資料查詢表可佐;
而原告於同日上午11時,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
是原告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
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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