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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23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裁定(原審案號:99年度聲字第2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 (甲○○)先後犯重利罪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受刑人所有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本院所判決最早確定之重利等罪確定日期 (民國98年7月7日)之前。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其所犯恐嚇案件 (附表編號18-2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3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各該宣告刑均屬法定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要件,而99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所載內容與98年度簡字第4354號判決所登載內容有異;
98年度簡字第4354號判決其係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而99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內附表18-27卻以其犯妨害自由案件予以裁定,為明顯錯誤,其罪名不符所裁定之刑度或能否讓其得易科罰金,均有影響關係,是其提出抗告,請求更正,以免影響其權益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號裁判要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先後犯附表所示重利罪等案件,均係在抗告人所犯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72號最早確定之重利等罪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抗告人既曾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並分別裁判確定,即應依上揭規定一併列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是原法院依檢察官聲請,將該等案件所處之刑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8-27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43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惟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為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依上開說明,本件附表編號18-27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即附表編號1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㈢抗告意旨另以98年度簡字第4354號判決其係論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而99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內附表編號18-27之罪名卻以其犯妨害自由案件予以裁定,為明顯錯誤乙節。
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屬刑法分則第26章「妨害自由罪章」中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妨害自由罪」乃該罪刑法分則中之罪章,而「恐嚇危害安全罪」則為該罪之罪名,抗告人所指99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內附表18-27以其犯妨害自由案件為明顯錯誤之情,當屬誤會。
㈣綜上,抗告意旨所執指摘原法院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受刑人李偉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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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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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重利罪 │恐嚇罪 │恐嚇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間-97.7.2 │97.02.22 │97.05.16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172號 │3172號 │3172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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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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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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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恐嚇罪 │恐嚇罪 │恐嚇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5.22 │97年3,4月間 │97.05.20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172號 │3172號 │3172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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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恐嚇罪 │恐嚇罪 │恐嚇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5月間 │97.6月間 │97.6月間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172號 │3172號 │3172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恐嚇罪 │恐嚇罪 │恐嚇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6.23 │97.06.10-97.06.11 │97.6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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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字│臺北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3172│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172號 │號 │3172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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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恐嚇罪 │恐嚇罪 │恐嚇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不詳 │97.06.18 │不詳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
│實│ │3172號 │3172號 │3172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同上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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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恐嚇罪 │恐嚇罪 │妨害自由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不詳 │不詳 │97.04.11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7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4513號 │字第18222號 │
├─┬────┼────────┼────────┼────────┤
│最│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7年度上易字第 │97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簡字 │
│實│ │3172號 │3172號 │第4354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11.20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同上 │同上 │98.12.14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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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9 │ 20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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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5.22 │97.05.15 │97.08.07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
├─┬────┼────────┼────────┼────────┤
│最│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
│實│ │第4354號 │第4354號 │第4354號 │
│審├────┼────────┼────────┼────────┤
│ │判決日期│98.11.20 │98.11.20 │98.11.20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98.12.14 │98.12.14 │98.12.14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5.16 │97.09.19 │97.10.16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
├─┬────┼────────┼────────┼────────┤
│最│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
│實│ │第4354號 │第4354號 │第4354號 │
│審├────┼────────┼────────┼────────┤
│ │判決日期│98.11.20 │98.11.20 │98.11.20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98.12.14 │98.12.14 │98.12.14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妨害自由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6.30 │94.4月間,95.8 月│97.2月間 │
│ │ │間,96.08.10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臺北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 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字第18222號 │
├─┬────┼────────┼────────┼────────┤
│最│ 法 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98年度簡字 │
│實│ │第4354號 │第4354號 │第4354號 │
│審├────┼────────┼────────┼────────┤
│ │判決日期│98.07.07 │98.07.07 │98.07.07 │
├─┼────┼────────┼────────┼────────┤
│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判決確定│98.12.14 │98.12.14 │98.12.14 │
│ │日 期│ │ │ │
├─┴────┼────────┼────────┼────────┤
│ 附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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