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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抗字第39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張志全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489 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聲觀字第42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深知犯行危害個人,必定痛改前非,而今而後絕不再犯。
懇請法外施恩,給予抗告人一次重新的機會,使抗告人能保全家庭、親情和一份工作。
懇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關於觀察、勒戒之規定,係屬強制規定,除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所稱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情形外,只要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者,檢察官即應向法院提出聲請裁定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任何例外之規定。
三、查抗告人即被告張志全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4日晚上11時36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99年10月14日晚上10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7段401巷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 1包。
被告雖否認上揭施用毒品犯行,惟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 確認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公司99年10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毒品,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秤毛重0.613公克,淨重0.413公克),有該中心99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996625 號毒品鑑定書一份可資佐證,且查,觀諸本件被告之尿液檢驗報告結果,其上已清楚顯示於被告採驗尿液中,關於「安非他命(AMP)」部分,濃度為590ng/ml,而「甲基安非他命(MAMP)」部分,濃度則為16400ng/ml,經核俱與97年1月8日修正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所規定:「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標準為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相符,足見上開檢驗報告確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性,而得資為法院判定被告是否確有施用毒品之認定依據。
另衡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代謝最先是去N-甲基(N-demethylation )而形成安非他命,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在正常尿液PH值情況下,24小時內,有43%服用劑量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
另施用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有30%以安非他命原態排出,20%經去氨基作用及氧化作用形成苯甲酸,2%經反應形成Norephedrine 。
施用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不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可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和其代謝物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11月2 日管檢字第0930010499號函可按。
是尿液經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係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以甲基安非他命原態排出者;
而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部分,乃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可檢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準此,本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確係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無誤。
再者,個人口服投與甲基安非他命後,其尿液中能否驗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乃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有關;
一般而言,約70﹪於口服投與後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90﹪於96小時內將自尿中排出,從而吸食時間距採集尿液時間最長不會超過4 日,亦有同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1156號函可參,茲被告送檢之尿液既先後歷經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之初檢,以及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之覆驗,結果均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確有在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不含為警查獲至採尿時間)之某時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甚明。
原審因而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抗告人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人所執抗告意旨,核非屬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受觀察勒戒之法定例外事由,是抗告意旨上開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
從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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