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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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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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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搶奪 │ 搶奪 │ 搶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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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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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8月5日凌晨2 │97年7月25日17時 │97年8月1日11時許│97年8月2日15時30│
│ │時許 │30分許 │ │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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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2317號 │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
│ │ │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
│ │ │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
│ │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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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459│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
│ │ │號 │3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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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97年10月30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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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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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459│99年度臺上字第43│99年度臺上字第43│99年度臺上字第43│
│ │ │號 │52號 │52號 │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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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確定日期│ 97年11月24日 │ 99年7月8日 │ 99年7月8日 │ 99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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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附表編號2至編號之罪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
│ │ │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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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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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搶奪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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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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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8月3日19時45│97年7月24日晚間 │97年7月31日11時 │97年7月31日21時 │
│ │分許 │某時 │32分許 │前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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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
│ │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
│ │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
│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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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
│ │ │3號 │3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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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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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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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99年度臺上字第43│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
│ │ │52號 │3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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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7月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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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2至編號之罪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
│ │行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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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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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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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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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7月下旬某日 │97年8月1日凌晨 │97年8月2日中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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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
│ │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
│ │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
│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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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
│ │ │3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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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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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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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
│ │ │3號 │3號 │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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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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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2至編號之罪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
│ │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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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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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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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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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7年8月3日17時許│97年8月3晚間至97│97年8月5日19時40│
│ │ │年8月4日凌晨間某│分許 │
│ │ │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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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字第3370號、第34│
│ │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18號、第3474號、│
│ │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第3494號、第3495│
│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號、第39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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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訴字第1789│
│ │ │3號 │3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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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日期│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8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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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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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99年度上訴字第58│99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訴字第1789│
│ │ │3號 │3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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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4月28日 │ 99年4月28日 │ 99年3月22日 │
│ │ │ │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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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附表編號2至編號之罪原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
│ │第1789號判決定應執行三年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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