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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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