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254,2010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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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捌萬元。

罰金如易科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先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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