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275,201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強盜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