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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6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0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5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38 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98年6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0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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