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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案件,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2月27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月5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日法矯字第0990906693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9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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