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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242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333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 日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
上揭案件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97年4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2426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簡字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333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
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易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1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
上揭案件經本院以98年聲字第18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及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受刑人經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8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7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9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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