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二)字第1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4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5年3月28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