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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金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金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柯金發因肅清煙毒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1665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5年度上訴第5302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另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79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599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80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於民國86年5月6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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