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617,2010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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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德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德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德誠因搶奪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 9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確定,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民國95年6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73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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