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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凃智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凃智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凃智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八九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0年十月廿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0年九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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