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639,2010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正文原名游啟文.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正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正文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14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9月23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1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5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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