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644,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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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秦瑞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瑞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瑞良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訴字第30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91年上訴字第1786號撤回上訴確定。

另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1年訴字第13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另犯偽造貨幣等罪,經本院以92年上訴字第1920號判執行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00元確定,上開各罪並經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149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

受刑人於92年6月18日送監執行。

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79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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