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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贊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贊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贊翔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王贊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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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 日 期 │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 犯 法 條 │
│ │ │ │ │ 審法院 │ │ │
│ │ │ │ ├────┼────┤ │
│ │ │ │ │案 號│確定日期│ │
├──┼────┼────┼──────┼────┼────┼──────┤
│ 1 │傷害罪 │拘役50日│97年10月8日 │臺灣板橋│99.03.10│刑法第227條 │
│ │ │,如易科│ │地方法院│ │第1項 │
│ │ │罰金,以│ ├────┼────┤ │
│ │ │新台幣 │ │98年度簡│99.08.06│ │
│ │ │1000元折│ │字第9731│ │ │
│ │ │算1日 │ │號 │ │ │
├──┼────┼────┼──────┼────┼────┼──────┤
│ 2 │竊盜罪 │拘役30日│98年9月27日 │臺灣高等│99.09.03│刑法第320條 │
│ │ │,如易科│ │法院 │ │第1項 │
│ │ │罰金,以│ ├────┼────┤ │
│ │ │新台幣 │ │99年度上│99.09.03│ │
│ │ │1000元折│ │易字第 │ │ │
│ │ │算1日 │ │126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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