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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執聲字第一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俊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雄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九八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一九二號裁定參照。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犯罪,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有該案件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參照)。
是如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犯罪,原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犯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一併敘明。
四、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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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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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公印文罪 │收受供偽造有價│銀行職員意圖為│
│ │ │證券之電磁紀錄│自己不法利益背│
│ │ │罪 │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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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五年,│
│ │減為有期徒刑四│如易科罰金,以│併科罰金新臺幣│
│ │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一千元折│二千萬元,罰金│
│ │,以新臺幣一千│算一日 │如易服勞役,以│
│ │元折算一日 │ │罰金總額與一年│
│ │ │ │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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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年月日 │九十六年三月上│九十六年三月上│九十六年五月二│
│ │旬某日 │旬迄九十六年五│十九日 │
│ │ │月六日行為終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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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年度及案號 │院檢察署九十六│院檢察署九十六│院檢察署九十七│
│ │年度偵字第一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年度偵字第一八│
│ │九八五號 │九八五號 │三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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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院 │ │
│ ├────┼───────┼───────┼───────┤
│最 後│案 號 │九十七年度訴字│九十七年度訴字│九十九年度金上│
│ │ │第八八五號 │第八八五號 │重訴字第二九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六月三│九十九年六月三│九十九年八月四│
│ │ │十日 │十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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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 │
│ │ │院 │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九十七年度訴字│九十七年度訴字│九十九年度金上│
│ │ │第八八五號 │第八八五號 │重訴字第二九號│
│ ├────┼───────┼───────┼───────┤
│ │判決確定│九十九年八月二│九十九年八月二│九十九年八月二│
│ │日期 │十四日 │十四日 │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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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編號一及二所示之犯罪,曾由臺灣│ │
│ │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 │
│ │日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八八五號判│ │
│ │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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