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俊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潘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96年度基簡字第9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96 年度易字第49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經基隆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285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基隆地院97年度基簡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基隆地院98年度易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863號駁回上訴確定,以上二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5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449 號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本院以98 年度上易字第9號上訴駁回確定,以上二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8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3 月確定。
其於民國97年6月2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 月3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3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65號函及所附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