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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 分 人
即受 刑 人 郭秋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秋祥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郭秋祥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7年5月1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9月18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1年6月,茲執行機關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報經法務部99年10月29日法矯字第099046504號函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4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31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621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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