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08,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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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建華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華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4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28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6年6月12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9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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