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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疇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疇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疇阡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33號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下同)96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7 日以法矯字第099905067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48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字第099905067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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