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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文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文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訴字第27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3萬元,上訴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2378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台上字第626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7年1月10日送監執行。
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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