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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中原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中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中原(簡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8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減刑減為1 月15日、拘役20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98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38 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確定,於民國98年3 月10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99年12月7 日法矯字第099905068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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