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31,201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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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佩儀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佩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人民國99年12月15日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儀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5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台上字第722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99年2 月23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9年12月9 日法矯字第0999051881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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