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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龔建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龔建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建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確定;
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撤回上訴確定。
上開二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為本院)以96年聲減字第2377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
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48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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