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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思齊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思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思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9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其中懲治盜匪條例罪及竊盜罪上訴本院,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573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44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9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於民國90年12月21日入監執行。
茲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39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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