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76,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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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巫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受強制工作執行中,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瑞祥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巫瑞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9日為有罪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3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於97年7 月2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9年11月23日以法矯字第0999050382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30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58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乙份在卷可稽。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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