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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智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智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智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徒刑確定,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確定,並已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中行狀良善,業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奉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0一年十二月九日,惟依刑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四四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0一年七月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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