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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朝裕原名邱慶揚.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1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朝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朝裕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四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1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15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於民國(下同)97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1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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