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809,2010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書仁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書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仁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2年5月27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0 年 12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